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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yè)違約支付的補償金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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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企業(yè)違約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補償金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如需要,標準如何? 現行法規(guī)對于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補償金不區(qū)分是企業(yè)違約還是個人違約,稅務處理均參照國稅發(fā)[1999]17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執(zhí)行: 一、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yè)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法規(guī)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yè)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法規(guī)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yī)療保險金、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失業(yè)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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