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啟用新版稅收票證的重要提示
尊敬的納稅人: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4號)相關規(guī)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統(tǒng)一啟用新版稅收票證(指稅收繳款書、稅收收入退還書、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稅收完稅證明等)及票證專用章(征稅專用章、退庫專用章、印花稅收訖專用章等),此前制發(fā)的稅收票證及票證專用章同時停止使用。
為保證您涉稅事項的順利辦理,請您將持有的《稅收通用繳款書》等原稅收票證交回所屬稅務機關,并按照規(guī)定使用新版稅收票證,由此給您帶來不便,敬請諒解。
電子繳稅使用的《電子繳庫專用繳款書》不屬于稅收票證的范疇,繼續(xù)使用。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