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外出經營活動稅務登記管理,根據(jù)《
一、納稅人到市內外區(qū)縣(自治縣)臨時從事建筑業(yè)或房地產開發(fā)業(yè)的,應當在外出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資料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拒絕開具。
(一)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已開具《外管證》的納稅人進行報驗登記和項目登記;對《外管證》開具超過30日未報驗登記或未開具《外管證》的納稅人,應當責令納稅人回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并及時到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
(二)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接收納稅人《外管證》后,應在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tǒng)“外埠報驗”模塊進行報驗登記,不得在“外省報驗”模塊進行報驗登記。
(三)納稅人外出經營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為納稅人辦理報驗登記,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報驗登記的納稅人作為獨立納稅人辦理設立登記、臨時稅務登記或組織稅務登記。
(四)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對報驗登記的納稅人按項目開展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發(fā)票領用及開具等涉稅事項的管理。
納稅人應持由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注明項目狀況并加蓋印章的《外管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銷;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從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tǒng)獲取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項目的清算情況,督促納稅人交回《外管證》,并辦理核銷。
1.外出經營證明開具接收管理流程
2.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tǒng)外出經營證明開具接收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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