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的理解,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講解2011版》第十章職工薪酬中對于企業(yè)發(fā)放給職工的非貨幣性福利是這樣規(guī)定的:“企業(yè)以其生產的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量應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金額,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無稅會差異)。以外購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商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入成本費用。(存在稅會差異,會計確不確認收入,企業(yè)所得稅需視同銷售,作納稅調整)”因此,發(fā)放外購商品給職工作為福利,會計上不能確認銷售收入,而是應按照其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入成本費用。
假設發(fā)放福利的商品購入成本為100,增值稅率17%。首先來看看會計如何處理。
購買時:
借:存貨100
應交稅費-增(進)17
貸:銀行存款117
發(fā)放時:
借:應該職工薪酬117
貸:存貨100
應交稅費-增(進轉出)17
以上會計處理的前提是在購入商品時,商品的用途并不是用于發(fā)放職工福利,而是用于正常銷售,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后改變用途情況下的處理方式。
上例可以看出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是117元,企業(yè)所得稅也應按
原因是,大家還記得828號文曾經的一個補丁文件,即“《
本人將“該項資產不是以銷售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職工福利等費用支出性質”理解為“企業(yè)直接購買用于職工福利的商品,其商品的增值稅進項稅不得抵扣,會計上應將不得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計入相關成本費用”,言外之意視同銷售確認收入時采用的“購入時的價格”是一個含著進項稅的價格,故,應按含稅價格確認視同銷售成本和收入。
雖然,
因此,外購商品用于發(fā)放職工集體福利,且購置后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應按照外購價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
其實這里還有延伸問題,就是不得在銷項稅中抵扣的進項稅,是否可以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可以參考文件“
該業(yè)務的爭論焦點在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視同銷售成本和收入時是否包含不得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其實,以外購商品發(fā)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在增值稅上不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而是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企業(yè)所得稅上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同時確認視同銷售成本,均按照購入價格確認收入與成本,且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會計上無需做銷售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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