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稅發(fā)[2012]193號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diào)整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扣除政策標準的補充通知
一、自2012年7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nèi),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13785.75元(2011年職工月平均工資4595.25元×3倍)。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guī)定比例和標準繳交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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