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新舊政策對比表
2014/7/15 閱讀:1772 字體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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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jù)——
財稅[2014]5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事 項
新政策--財稅(2014)5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舊政策--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固定資產(chǎn)(符合簡易計稅方法條件的)
含:財稅[2009]9號、財稅[2008]170號、國稅函[2009]9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
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計算:含稅賣價/(1 3%)*2%
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銷售舊貨
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生產(chǎn)的電力
依照3%征收率
依照6%征收率
建筑用和生產(chǎn)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xù)生產(chǎn)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chǎn)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自來水
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chǎn)的水泥混凝土)
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依照3%征收率
依照4%征收率
典當業(yè)銷售死當物品
固定業(yè)戶臨時外出經(jīng)營,經(jīng)營地稅務機關按6%的征收率征稅
3%
6%
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
3%
4%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
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主要條款如下——
一、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yè)戶臨時外出經(jīng)營有關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87號)中“經(jīng)營地稅務機關按6%的征收率征稅”,修改為“經(jīng)營地稅務機關按3%的征收率征稅”。
二、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營業(y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40號)第一條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修改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三、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一條第(一)項中“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修改為“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
四、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應非臨床用血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56號)第二條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修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五、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六、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 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一)項廢止。
七、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