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6年2月1日施行《
1、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修訂為“對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省地方稅務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將行政復議證據(jù)類別由七項增加到八項,新增電子數(shù)據(jù),將“鑒定結論”的表述改為“鑒定意見”。
3、新增:行政復議審理期限在和解、調解期間中止計算。
(二)2010年4月1日施行《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同上
(三)2007年8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99號)行政規(guī)章
(四)1999年10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主席令第16號)法律
1、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哪十二項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2、征稅行為包括哪些?
3、行政處罰行為包括哪三項?
4、申請人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嗎?
5、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誰復議?
6、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誰復議?
7、對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誰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怎么辦?
8、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誰申請復議?
9、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誰申請復議,但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向誰復議?
10、合伙企業(yè)申請行政復議的,以誰為申請人;由誰代表該企業(yè)參加行政復議?其他合伙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申請人是誰?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誰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誰參加?
11、股份制企業(yè)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yè)合法權益的,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12、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不得超過幾人?
13、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以誰為被申請人?
14、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誰為被申請人?
15、對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的代征行為不服的,誰為被申請人?
16、稅務機關與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是誰?
17、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經上級稅務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誰為被申請人?
18、申請人對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的決定不服的,誰為被申請人?
19、稅務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guī)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對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誰為被申請人?
20、被申請人可以委托本機關以外人員參加行政復議嗎?
21、申請人可以在什么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2、對征稅行為服務的,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23、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哪幾種?
24、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如何申請復議?
25、行政復議的期限,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何時起計算?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何時起計算?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何時起計算,公告送達的,何時起計算?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人,事后補充告知的,何時計算?被申請人能夠證明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何時起計算?
26、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申請人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什么?
27、申請稅務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稅務機關未履行的,如何計算復議申請期限?
28、什么情況下稅務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29、哪些情形,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30、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以后,應在幾日內審查?
31、對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什么時候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照規(guī)定延長行政復議期限的,以何時為期滿時間?
32、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有哪些情形之一,可以停止執(zhí)行。
33、行政復議證據(jù)包括哪八大類別?
34、在行政復議中,誰負有舉證責任?
35、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行政復議案件,應當以什么樣的案件事實為依據(jù)?定案證據(jù)應當具有哪三性?
36、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從哪些方面審查證據(jù)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lián)性?
37、哪些證據(jù)材料不得作為定案依據(jù)?
38、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幾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幾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38、行政復議原則上采用什么審查的方法,什么情況下應當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什么情況下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39、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如何處理?
40、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如何處理?
41、申請人一并提出對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guī)定有權處理的,應在多少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多少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在多少日內處理,處理期間,具體行政行為審查怎么辦?
42、行政復議機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其依據(jù)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在多少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在幾日內轉送?處理期間,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是否中止?
43、行政復議機構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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