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地稅部門在對某公司開展個人所得稅納稅評估時,該公司財務人員反映“本單位近期要根據(jù)全年經(jīng)濟效益并結(jié)合銷售人員的工作業(yè)績發(fā)放全年獎金,在發(fā)放全年獎金當月,還打算同時發(fā)放半年獎、季度獎、先進獎等。問這些獎金是否可以視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據(jù)此,稅務人員對該公司財務人員進行了針對性的納稅評估輔導。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與其他獎金應區(qū)別對待:《
根據(jù)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的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由扣繳義務人在發(fā)放時代扣代繳。則上述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30000元,除12個月后,按其商數(shù)2500對應的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shù)為105,則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30000×10%-105=2895(元)。
該納稅人當月工資是2000元,雖低于扣除費用標準3500元,但根據(jù)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的規(guī)定,不屬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其他各種名目的半年獎和季度獎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收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當月應納稅工資薪金所得為:2000 10000 3000=15000元,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稅法規(guī)定的扣除標準3500元。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 10000 3000-3500)×25%-1005=1870(元)。該納稅人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為:2895 1870=4765(元)。
假設該納稅人當月只發(fā)放了當月工資2000元及全年一次性獎金30000元,由于該納稅人當月工資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3500元,則當月工資所得2000元不用納稅,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時,先確定商數(shù)=[30000-(3500-2000)]&Pide;12=2375,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shù)為105,應納個人所得稅=[30000-(3500-2000)]×10%-105=2745(元)。即該納稅人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0 2745=27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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