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日前出臺了《
根據(jù)《暫行辦法》,上海稅務系統(tǒng)市、區(qū)兩級國稅、地稅局,在應對行政訴訟案件時適用該辦法。在本年度第一起行政訴訟案件、上級稅務機關認為被告稅務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人民法院建議被告稅務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被告稅務機關認為其負責人有必要出庭應訴以及對本機關行政執(zhí)法活動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等五種情形下,被告稅務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或其他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2014年8月,上海某珠寶有限公司、某商貿(mào)有限公司和某飾品有限公司分別起訴上海市國家稅務局第六稽查局,要求撤銷該局作出的3份《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10月9日,3起行政訴訟案件在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合并開庭審理。被告稅務機關局領導嚴峰參加了庭審。此案成為《暫行辦法》出臺后上海稅務系統(tǒng)內第一起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案件。
上海市楊浦區(qū)國家稅務局局長沈偉杰、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奉賢區(qū)分局副局長徐怡群也已作為稅務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沈偉杰表示,稅務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一方面,是對司法權的尊重,便于法庭更好地查清事實,依法審理;另一方面,是對行政相對人的尊重,稅務機關負責人在法庭上直接回答、解釋行政相對人的問題、疑慮,面對行政相對人的批評,能為爭議的有效解決打下良好的基礎。
據(jù)介紹,作為上海稅務深入推進依法治稅的重要舉措,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體現(xiàn)了稅務機關對涉稅爭議糾紛不回避、不敷衍,尊重法律權威,讓行政權力在法治軌道上規(guī)范運行的積極態(tài)度,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最后,原告3家上海公司向人民法院就3起訴訟案申請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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