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決書目錄:
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法院(2015)開刑初字第00448號刑事判決書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01刑終122號刑事裁定書
二、被告人情況:
李某甲,農(nóng)民。因涉嫌犯逃稅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2016年1月8日被取保候審。
三、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2年將位于長沙市開福區(qū)月湖街道朝陽社區(qū)六隊集體土地上的豬圈改建為倉庫對外出租。2012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間,李某甲將倉庫分隔為11間先后出租給厲某甲、王某甲、盧某、王某乙、詹某、肖某、何某甲、陳某、董某、文某、張某、樊某等12戶,共計收取租金320899.91元。期間,李某甲未主動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014年11月,長沙市開福區(qū)地方稅務局第七稅務分局先后三次責令李某甲提供納稅資料進行納稅申報,同時向其下達了相關文書,李某甲拒絕申報。2014年11月20日,長沙市開福區(qū)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對李某甲出租倉庫的應稅行為進行檢查,后于同年11月27日下達了長開地稅稽處(2014)10號《稅務處理決定書》,限李某甲將未繳稅款及滯納金于三日內(nèi)繳清。2014年12月2日,在追繳期限到期后,被告人李某甲拒不繳納稅款,也未提供相應擔保。
2014年12月3日,接長沙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報警稱李某甲涉嫌逃稅犯罪后,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于當日進行立案偵查。2014年12月4日14時許,公安民警在長沙市開福區(qū)芙蓉北路伍家?guī)X生活廣場將被告人李某甲抓獲。
三、一審法院判決:
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作為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達78686.1元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經(jīng)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后,李某甲拒不補繳應納稅款也未提供相應擔保,其行為已構成逃稅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鑒于被告人李某甲能對其在集體土地上將豬圈改建為倉庫并對外出租的事實如實供述,結合居住地社區(qū)矯正機構同意適用社區(qū)矯正的意見,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法院決定對被告人李某甲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四、二審法院裁定:
上訴人李某甲上訴提出:其行為不構成逃稅罪。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李某甲犯逃稅罪的事實清楚,予以確認。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李某甲作為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達78686.1元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且經(jīng)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后,仍拒不補繳應納稅款,也未提供相應擔保,其行為已構成逃稅罪。針對上訴人李某甲上訴提出其行為不構成逃稅罪,經(jīng)審查,上訴人李某甲作為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達78686.1元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且經(jīng)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后,仍拒不補繳應納稅款,也未提供相應擔保;上訴人李某甲作為納稅人,即使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也應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但上訴人李某甲拒不補繳應納稅款,也未提供相應擔保,其行為應認定已構成逃稅罪。故上訴人李某甲上訴提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應不予采納。
上訴人李某甲沒有悔罪表現(xiàn),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依法不應當宣告緩刑。但鑒于上訴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應維持原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非稅勿擾點評:
出租豬圈取得收入不申報納稅,經(jīng)稅務局通知仍拒不補繳,湖南農(nóng)民老李因此被稅務機關移交公安,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沒有悔罪表現(xiàn),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依法不應當宣告緩刑。但鑒于上訴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才維持原判。
老李啊,老李,你可真虧,出租個豬圈都被稅務盯上,你再看看深圳這會阮女士,家里有66套房,出租不出去,直接給深圳南山區(qū)“書記信箱”寫求助信。66套房,66套房啊,隨便拿出來幾套,都趕得上你的租金收入了,不知道深圳南山區(qū)地稅局針對這些房產(chǎn)租賃收入有沒有查征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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