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票證領發(fā)
(一)紙質稅收票證
1.定期編報稅收票證領用計劃。使用和管理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應根據本地區(qū)稅收票證使用情況,定期編報各種紙質稅收票證的領用計劃,報送至發(fā)放或印制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
數據電文稅收票證號碼由稅收征管系統(tǒng)按照編碼規(guī)則自動生成,并確保數據電文稅收票證號碼在稅收征管系統(tǒng)中的唯一性,不得與紙質稅收票證號碼或者其他數據電文稅收票證號碼重復。登記數據電文稅收票證領發(fā)情況的《稅收票證領發(fā)單》由稅收征管系統(tǒng)自動生成。
(一)稅收收入退還書
稅收收入退還書應當由縣以上稅務機關稅收會計開具,紙質《稅收收入退還書》經同級稅務機關局領導簽發(fā)、《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經復核崗人員復核授權后方可向國庫傳遞或發(fā)送。
稅收征管系統(tǒng)應當如實記錄數據電文稅收票證的開具、作廢等信息,確保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保證發(fā)送到國庫的繳庫、退庫信息與稅收征管系統(tǒng)信息一致。
(一)稅收票款結報繳銷期限和額度
各省稅務機關按照《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確定辦理稅收票款結報繳銷的期限和額度時,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天,額度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并以期限或額度條件先滿足之日為準。當地設有國庫經收處的,稅務機關應當積極引導代征代售人按日辦理稅款的解繳入庫。
數據電文稅收票證由稅收征管系統(tǒng)自動生成《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進行結報。
(一)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等稅收票證領用單位(人)應當按稅收票證種類設置《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根據《稅收票證領發(fā)單》、《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稅收票證損失核銷報告審批單》等憑證逐筆登記。
各省稅務機關根據《辦法》第六十一條及相關規(guī)定制定的具體規(guī)定,應當在2013年12月31日前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1.稅收票證設計及印制
2.稅收票證式樣
3.稅收票證管理表證單書
相關文章: 稅收票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