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稅發(fā)[2013]124號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標準的通知
一、自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調整為177030元(含本數(shù));超過的部分,仍須按照《
相關文章: 解除勞動關系 一次性補償收入 免征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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