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3號)、《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三控一促”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5年第1號)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現(xiàn)將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房地產開發(fā)項目中,普通標準住宅按2%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非普通標準住宅及其它類型房地產按3%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開發(fā)項目中,對建造的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但應按規(guī)定到主管地稅機關登記或備案。
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及非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均適用于以下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一)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核定征收率為5%。
(二)銷售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核定征收率為5%-7%:
1、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核定征收率為5%;
2、銷售普通標準住宅,核定征收率為5%;
3、銷售非普通標準住宅,核定征收率為6%;
4、銷售別墅,核定征收率為7%;
5、銷售商業(yè)、工業(yè)用房及其它房地產,核定征收率為6%。
(三)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為5%-7%:
1、轉讓普通標準住宅,核定征收率為5%;
2、轉讓非普通標準住宅,核定征收率為6%;
3、轉讓別墅,核定征收率為7%;
4、轉讓商業(yè)、工業(yè)用房及其它房地產,核定征收率為6%。
本公告自2015年8月10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稘鲜械胤蕉悇站洲D發(fā)<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地稅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濟地稅函[2007]153號)、《濟南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濟地稅函[2010]272號)和《濟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濟地稅函[2012]14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2015年7月31日
附:
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3號)中“東部地區(qū)省份預征率不得低于2%”的要求,我局下發(fā)《濟南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濟地稅函[2010]272號),自2011年1月1日起將普通標準住宅預征率調整為2%,非普通標準住宅及其它類型房地產預征率調整為3%。
本次以公告形式將土地增值稅預征率進行了重新發(fā)布,未做調整。
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3號)和《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4號)等文件規(guī)定,我局下發(fā)《濟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濟地稅函[2012]148號),對不同類型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進行了明確。
本次以公告形式將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進行了重新發(fā)布,未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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