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5]97號國家稅務總局轉發(fā)《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
現轉發(fā)給你們,如有PPP項目,請嚴格按規(guī)定執(zhí)行。
執(zhí)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稅務總局采購中心聯(lián)系。
附件: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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