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名義價格轉讓虧損或評估值為負的子公司,是否選擇特殊性稅務重組,怎樣實施,對會計報表有什么影響,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才能確定。
一案例背景
某上市公司A持有子公司乙股權70%,B公司連續(xù)虧損,評估價值-6億元,A持有股權評估價值-4.2億元。A公司將上述股權出售給控股股東甲集團,交易價格1元。
二交易方案
為了改善上市公司業(yè)績,上市公司把持有的虧損子公司70%股權,轉讓給控股股東甲集團。
三稅務影響
先說結果。上市公司A和甲集團在企業(yè)所得稅上有繳稅和免稅重組兩種選擇。如果選擇繳稅重組,轉讓損失在上市公司扣除,好處是上市公司可以扣除投資損失,少繳企業(yè)所得稅。不利的是收購方甲集團取得的股權的計稅基礎是1元,未來可扣除股權成本太低,將來會出現什么需求不知道。
如果選擇免稅重組稅務籌劃,則本次股權轉讓方不確認轉讓損失,轉讓損失(如果未來有)將轉移至甲集團公司未來扣除,好處是甲集團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是A公司持有股權的原成本,將來不論是清算虧損公司,還是做下一步的籌劃,余地更大。不利的情況是上市公司A公司不能確認投資損失,不能稅前扣除,很可能會放棄當期少繳稅的好處。
綜合來看,如果將來有進一步交易安排的計劃,稅務上傾向于在以名義價格轉讓子公司時采用特殊性稅務重組。
四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以1元價格轉讓虧損子公司時,不論是否實施特殊性免稅重組,上市公司A在個別財務報表中都需要確認投資損失。但是在合并報表層面,是否確認收益,比較復雜,需要判斷該項交易是否滿足對價公允或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如果不能滿足,則表明其中可能存在權益性交易,A公司應將形成的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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