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計[1998]311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全文廢止]
2013/12/14 閱讀:784 字體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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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全文廢止]
京地稅計[1998]311號 1998-7-1
提示——依據(jù)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2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公告,本法規(guī)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廢止。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1998]32號關于印發(fā)《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為適應財稅體制改革的需要和票證管理的新情況,在國家稅務總局新修訂的《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確良基礎上,結(jié)合我市的實際,補充有關內(nèi)容,現(xiàn)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稅收票證式樣另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