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工作中,不少集團企業(yè)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下簡稱“海南自貿港”)設立子公司后,在適用海南自貿港加速折舊(攤銷)政策時很容易搞錯政策細節(jié),從而產生稅務風險。
和現行一般政策相比,財政部、稅務總局前不久發(fā)布的《
允許加速折舊的范圍,需要企業(yè)首先關注
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方面,31號文件將房屋、建筑物排除在適用加速折舊優(yōu)惠范圍外——這與海南堅持“房住不炒”的原則有直接關系。因此,對于入駐海南自貿港的企業(yè),在適用新購置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優(yōu)惠政策時,應關注這里所稱固定資產,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同時,對于特定行業(yè)的入駐企業(yè),如果根據《
舉例來說,甲集團公司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A制造公司,根據生產需要,新購進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軟件、專利權等無形資產。2020年6月,A公司購進2000萬元的房屋,折舊年限為20年。根據
在無形資產攤銷方面,根據《
舉例來說,假設2020年7月A公司購進600萬元的專利權,未約定使用年限。如果按照
需要提醒企業(yè)的是,加速折舊和攤銷只是遞延納稅,企業(yè)需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規(guī)劃,實現稅收利益最大化。
相關文章: 海南自由貿易港 加速折舊 攤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