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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地稅重申土地增值稅借款利息不得資本化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199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91號)等稅收規(guī)章、文件的規(guī)定,青島市地稅局近日發(fā)布了《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政策和征管問題的公告》(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0號),對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有關政策和征管問題作出明確,該公告自2012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平度和萊西兩市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由《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分類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青地稅發(fā)[2010]105號)第三條規(guī)定的4-5%調整為5%,附件《調整后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分類核定征收率明細表》中的“五類區(qū)—萊西市、平度市—普通住房”對應的4-5%,同時調整為5%.
對符合《關于印發(fā)〈青島市地方稅務局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稅款清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地稅發(fā)[2008]100號)第七條規(guī)定的開發(fā)企業(yè),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起九十日內(nèi),進行土地增值稅稅款清算,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應補稅款。
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申報工作應由納稅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時,依照相關規(guī)定自行實施。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對納稅人清算申報的受理、審核和提出處理結論,不得代為納稅人實施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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