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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國稅函[2014]19號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guān)于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臺東三路支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繳納問題的批復 |
| 發(fā)布時間:2015/7/16 來源: 閱讀次數(shù):1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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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guān)于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臺東三路支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繳納問題的批復青國稅函[2014]19號 2014-1-16 市北、四方國家稅務局: 近日接到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北支行(以下簡稱市北支行)的申請,因青島行政區(qū)劃合并,經(jīng)上級部門批準,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和四方支行合并,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四方支行改名為市北支行,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北支行改名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臺東三路支行(以下簡稱臺東三路支行),臺東三路支行相關(guān)稅收由市北支行匯總申報繳納。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印發(f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179號)的規(guī)定,經(jīng)研究決定,自2014年2月起,臺東三路支行應代扣代繳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統(tǒng)一由市北支行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guān)匯總申報繳納,臺東三路支行不再報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此復。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2014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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