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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給員工報銷的旅游費是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 發(fā)布時間:2009/9/20 來源: 閱讀次數(shù):1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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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給員工報銷的旅游費是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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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企業(yè)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guān)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guī)定,企業(yè)和單位對營銷業(yè)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yè)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jù)所發(fā)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yè)和單位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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