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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稅[1998]11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運輸費用扣除率的通知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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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運輸費用扣除率的通知 [全文廢止] 發(fā)文字號:財稅[1998]114號 發(fā)文日期:1998-06-15 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增值稅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7號),本文自2009.02.26日起停止執(zhí)行。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從1998年7月1日起,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支付的運輸費用的扣除率由10%下調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報抵扣的運輸費用進項稅額,不論運輸發(fā)票何時開具,其所注冊的運輸費用是否已經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抄 送:國務院辦公廳,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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