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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是否允許沖減工程成本?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shù):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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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yè)發(fā)生的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是否允許沖減工程成本? 張偉老師個人意見:2008年以前,財稅【1996】79號文件規(guī)定試運行收入應當計入收入,而不是調減工程成本,新稅法實施后,對此問題沒有明確界定,但是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法》的基本精神,試運行收入也是收入的一類,收支兩條線,不能相互抵頂,因此不應當允許沖減工程成本。 肖宏偉:實際操作:會計處理沖減工程成本。稅務處理:在企業(yè)所得稅申報表中,列入收入和成本項目中,計算所得稅。 會計處理影響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將影響折舊,并且可能影響房產稅。 這個問題其實比較復雜的,總局在這個問題上以前的規(guī)定是錯誤的,至少應該說沒有綜合系統(tǒng)考慮的規(guī)定,影響了相關稅種計稅基礎的混亂,使企業(yè)重復多繳納了稅。 2008年以前有規(guī)定:國稅發(fā)〔1994〕132號《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二、關于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處理問題,企業(yè)在建工程發(fā)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以前所得稅法相關規(guī)定只要求將試運行收入作為應稅收入做單調納稅調整的,并沒有說可以扣除相應的成本。因為當時的年度納稅申報表不支持。 例1:假設某企業(yè)在建工程試運行取得試生產商品收入為100,為了該試生產商品支出120(試生產期間的支出通常是大于變賣收入的)。則: 一般是做納稅調整100,而沒有相應成本扣除(當時認為其成本資本化了按規(guī)定分期扣除)這個“有收入必須屆時納稅而相關成本必須資本化分期扣除”的規(guī)定是有些強制性不合理的。 再同時企業(yè)該固定資產將來的計稅基礎中要不要減少這納稅調整的100呢?顯然所得稅法和房產稅上并沒有這樣銜接性的規(guī)定。 因此這樣的納稅調整影響了企業(yè)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從而將影響折舊,并且也影響了房產稅的計稅基礎。這些都使計算計稅基礎混亂,對企業(yè)更加不公平。 自從新所得稅法出臺后,根據(jù)新的所得稅法的公平原則精神:既然稅法強制要求做了收入,就應該允許其相應成本予以扣除。 例2:假設某企業(yè)在建工程試運行取得試生產商品收入為100,為了該試生產商品支出120(試生產期間的支出通常是大于變賣收入的)。則: 企業(yè)應該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表一填寫視同銷售收入100,同樣應該在附表二填寫視同銷售成本120,再減去期間費用,就更加沒有應納稅所得額。 為什么要做視同成本呢,因為根據(jù)年度納稅申報表說明是應該這樣處理的。 例3:假設某企業(yè)在建工程試運行取得試生產商品收入為100,為了該試生產商品支出80(某些利潤比較高的商品)。則: 企業(yè)應該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表一填寫視同銷售收入100,同樣應該在附表二填寫視同銷售成本80,再減去期間費用,就一般一樣也沒有應納稅所得額了。 稅收上不但沒有應納稅所得額,反而加大了企業(yè)的三項費用扣除基數(shù)。 所以象財稅【1996】79號國稅發(fā)〔1994〕132號這樣的規(guī)定,屬于對稅收效率原則無益的規(guī)定。故而在新的所得稅法原則下,總局廢止了財稅【1996】79號和國稅發(fā)〔1994〕132號文,對這個問題不再明確強調了。至于將來怎么處理稅法上并沒有新的明確規(guī)定。 因此我認為:企業(yè)如何處理,不再是稅務機關觀注強調的重點了,反而為了使該項固定資產將來計稅基礎合理,建議按新所得稅法公平原則精神進行處理。。。。。。 ——如果你們當?shù)氐亩悇諜C關一定要參照國稅發(fā)〔1994〕132號來處理。我就恭喜你們——目前占了點小便宜。假如是房產,你們也可以調侃一下當?shù)囟悇諜C關,是否可以扣除這個納稅調整的收入部分?。?! 觀點交鋒— 無風居然也起浪?-談試運行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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