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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地稅發(fā)[2004]952號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shù):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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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深地稅發(fā)[2004]952號 2004-11-23 各分局: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40號)轉發(fā)給你們,市局補充意見如下: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若干政策問題解答>的通知》(深地稅發(fā)[1999]374號)第一條: “關于企業(yè)停產、撤銷后,對他們原有的 房產閑置不用的,經主管檢查分局審查后,報市局批準可暫不征收房產稅”的規(guī)定同時廢止,請一并遵照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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