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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棄免稅權最劃算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shù):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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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棄免稅權最劃算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生產和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其生產銷售的原免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但納稅人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jù)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同時,納稅人自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放棄免稅權聲明的次月起12個月內不得申請免稅。 既然稅法賦予企業(yè)銷售免增值稅貨物或勞務有12個月的選擇權,企業(yè)在選擇稅收籌劃過程中,應根據(jù)生產經(jīng)營情況,特別是要擺脫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部分進行免稅處理,更有利企業(yè)的傳統(tǒng)思維模式,這就要求企業(yè)財務人員進行稅收籌劃時,要拓寬思維,多進行逆向思考,若企業(yè)對原來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部分放棄免稅權,按正常稅收政策規(guī)定征稅,企業(yè)可少繳稅,同時,購買方可按規(guī)定進行增值稅進項稅抵扣,銷售方可適當提高銷售價格,則對企業(yè)有利,應放棄免稅權,若不能達到上述目的,則企業(yè)不應放棄免稅權。所以,只要我們靈活運用新政策,對銷售免稅貨物及勞務部分選擇最有利的稅收政策,企業(yè)能選擇相對較好的稅收籌劃方案,以達到利潤最大化的目的。以下筆者以案例方式予以說明。 案例: 政策依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文件規(guī)定,黃金生產和經(jīng)營單位銷售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文件規(guī)定,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3%。 江西省南康市某礦業(yè)有限公司主要購進銅、鋅毛礦生產銅精礦、鋅精礦,2008年2月其產品銷售收入為7702107.47元,其中伴生金礦收入304878.38元(1.8公斤),銅精礦收入7397229.09元,銷項稅額為961639.78元(7397229.09×13%),進項稅額1043679.32元。 方案一企業(yè)對伴生金礦收入作免稅處理(也是企業(yè)實際賬務處理),免稅收入部分作增值稅進項稅金轉出,稅額為1043679.32×304878.38÷7702107.47=41312.82元,則該企業(yè)2月份應納稅額為961639.78-1043679.32+41312.82=-40726.72元。 方案二若該企業(yè)放棄免稅權,其銷售伴生金礦部分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進項稅可按規(guī)定進行抵扣,金礦應提銷售稅為304878.38×13%=39634.18元,企業(yè)2月份應納稅額為961639.78+39634.18-1043679.32=-42405.36元。 方案一為2月留抵稅額為40726.72元、方案二為42405.36元,兩者相差1678.64元。同時在方案二中,因購買方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39634.18元,故銷售方可與協(xié)商提高銷售價格,這部分利潤因市場價格波動難以測算,但顯然銷售方可獲取更大利潤。這樣,銷售方可提高利潤,購買方在同等條件下可增加增值稅進項進行抵扣。 以上舉例僅說明,伴生金礦生產企業(yè)采用方案二最劃算,若市場發(fā)生變化,在滿12個月后企業(yè)可仍選擇按免稅處理。這就要求在稅收籌劃中靈活處理。不同行業(yè)應結合實際經(jīng)營狀況,將稅收籌劃、財務管理與對股東財富最大化三者結合起來通盤考慮,并選擇對自身最有利的方案進行籌劃,從而使購銷雙方雙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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